下面來談談哪些企業需要做職業衛生檢測與評價,以及它的依據是什么!
職業衛生定期檢測歷史依據:
職業衛生標準的歷史比其他衛生標準都久遠。早在19世紀,德國就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對因職業活動所致健康損害給予賠償,規定雇主需建立“賠償基金”,以保證履賠,并應提供保護工人健康的措施。
法定職業衛生定期檢測服務法律依據:
1.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定期檢測--所有企業必須每年1次
意義:全面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與濃(強)度,每年1次
法規:《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版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康[2015]16號)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