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評價(三同時)
【預評價意義】:
1、符合法律規定----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預測危害因素種類及濃(強)度----通過類比法等手段預測項目建成后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種類及強度;
3、源頭控制職業病----通過專業建議使項目建成后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正常運行,避免發生職業病。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預評價時機】:
項目可行性論證及設計階段
業務流程:接受委托→收集資料(包括現場調查)→擬訂評價方案→評價方案內審→現場采樣/檢測→實驗室分析→編制評價報告→專家評審→修改報告→專家組長確認→提交報告
2、建設項目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三同時)
【控制效果評價意義】:
1、符合法律規定----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2、源頭控制職業病----通過專業建議使項目建成后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正常運行,避免發生職業病。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控制效果評價時機】:
項目試運行階段
【業務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資料(包括現場調查)→擬訂評價方案→評價方案內審→現場采樣/檢測→實驗室分析→編制評價報告→專家評審→修改報告→專家組長確認→提交報告
3、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現狀評價意義】:
具體因素----通過質譜分析等多種手段明確工作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種類;具體數據—--通過現場檢測明確工作場所危害因素濃(強)度;具體問題—--通過防護設施檢測等手段明確作業場所存在的問題;具體對策—--通過綜合分析改善存在問題,降低企業風險。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
第二十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現狀評價周期】: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每三年一次
【報告時間】:
自采樣結束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狀評價報告。
【業務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資料(包括現場調查)→擬訂評價方案→評價方案內審→現場采樣/檢測→實驗室分析→編制評價報告→專家評審→修改報告→專家組長確認→提交報告
4、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定期檢測)
【檢測評價意義】:
全面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與濃(強)度,發現存在隱患,保護工人健康;為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提供素材;為職業健康體檢提供依據。
【法律法規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
第二十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檢測評價周期】: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每三年進行一次檢測評價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一年進行一次檢測評價
【報告時間】:
自采樣結束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測報告。
【業務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資料(包括現場調查)→擬訂檢測方案→檢測方案內審→現場采樣/檢測→實驗室分析→編制檢測報告→技術負責人確認→提交報告